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


发布时间:2005/10/19     发布地区:达德教育     信息来源:www.dadeedu.com    

第一章 法律基础
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称“法的形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⑦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⑧军事法规等等.
三、法律的分类:1.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可分为(5类法):
①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划分;
②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划分;
③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
④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⑤成文法和习惯法(又称不成文法)——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划分。
2.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
①公法和私法: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所属依其主法而定。
②衡平法和普通法: 衡平法(现在我国香港地区还存在着这种法的划分)
③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复合制(联邦制)结构的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
四、法律历史类型:
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①奴隶制类型的法律(代表性法典是《罗马法》);
②封建制类型的法律(代表性法典是《唐律疏议》);
③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性法典是《法国民法典》;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代表性法典是《德国民法典》);
④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其中①②③又称为私有制社会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④又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五、法系: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 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影响大的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前者以指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的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名而言。中华法系主要是对世界影响很大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
六、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七、部门法:(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九、法律部门:是由一个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
十、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十一、划分部门法的标准: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②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的标准.
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④经济法;⑤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⑥军事法;⑦环境法;⑧刑法;⑨诉讼程序法。
十三、法律的特征:
l、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模式.
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严谨性是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有三种: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称为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法律规范的分类:①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②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十四、法律的起源;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不变和永远存在下去的.
十五、法律具体产生的过程大致是这样的:①随着阶级的出现,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渗入了阶级性;
②随着国家的逐渐形成,习惯就演变为习惯法,习惯法最后演变成成文法.
十六、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①原始社会的习俗是长时间逐渐自发形成的,法律是国家自觉制定的;
②原始社会习俗是本氏族内部全体成员意志的体现;维护本氏族所有成员的利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③原始社会习俗的目的是维护人们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④原始社会的习俗适用于本民族、本部落的成员;法律适用于国家主要所管辖的地域;
⑤原始社会习俗主要靠社会成员内心的信念、氏族首长的威信,由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是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十六、法律的本质: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 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十八、法律的阶级性所用法律的阶级性是: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十九、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的行为这一特征来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①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会,不分阶级、阶层、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的事务,都一视同仁,同样有利的那种作用.一般是通过规范作用来达到社会作用的.3.法律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的,相辅相成的,不能截然分开的。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法律没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律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就没法发生,那么统治阶级的统治就不可能维持和存在。
二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维护、促进和保障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④社会主义对外开放和国际之间正常交往.
二十—、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都是错误的①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手段,但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②因为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定事实,而事实不确定就不能适用法律,所以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③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社会生活千差万别,行为或事实千姿百态,各个具体的行为或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其间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④法律所有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起作用不大。
二十二、法律与经济有着最根本关系:
1、经济决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一般都取决于经济基础.
2、法律服务经济。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以其权威性和稳定性确认和维护经济关系和活动,以其指补性和预测性促进和引导经济关系和活动.
二十三、法律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法律与政治有着最直接的关系:①政治主导法律;②法律规制政治.
二十四、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异同:1)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①他们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②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③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制定的;④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2)二者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因为: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这个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②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③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者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④法律规定的内客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就更加便于人们掌握和遵守.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这在总政策、基本政策中表现尤为突出.⑤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二十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l)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正义法律的基本依据之一,社会主义法律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2)社会主义法律实际上多数是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了的党的政策.党的政策经过国家机关规范化、具体化以后。就变成了国家意志,变成了定型化的法律.
二十六、法律与科技: 它们是一种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归纳为:①科技进步促进法制发展;②法制发展保障科技进久
二十七、法律与精神文明: 法制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①精神文明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②法制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体现和保障.
二十八、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异同:1.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主要是由社会主义社会舆论确立的; 2.社会主义法律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之中;3.社会主义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4.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其存在和发生作用.
二十九、社会主义道德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作用:(1)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2)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
三十、法制(1)指法律和制度,也有指法律制度的;(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在内;(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十一、法治和人治历史上三次大的争论:1.最早是我国的儒法之争:2.在西方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不同主张;3.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法治和人治主要分歧: 1.治理国家主要靠什么?人治论者认为,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而法治论者主张,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对于人的行为主要靠什么指引?法治论者认为,是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指引;人治论者主张还是主要靠圣君和贤人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3.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什么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法治论者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三十三、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三十四、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三十五、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含义:
1.主体——人民群众;2.客体——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3.标准——宪法和法律;
4.宗旨一一一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5.方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照法治沿正调的方向进行.
三十六、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
①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经济纲领的实现;
②只有坚持依法国方略才能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实现;
③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保障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的实现。
三十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和谐统一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十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不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法治是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
4.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
三十九、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
四十、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3)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四十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特点: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十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及集中体现这一理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法的法制工作的惟一的指导思想.
四十三、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严肃性;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四十四、社会主义法律制定阶段:①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②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形成阶段.③法律的完备阶段。
四十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四十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基本方式:①法律整理;②法律汇编;③法律编纂.
四十七、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四十八、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主要方式:①社会主义法的遵守;②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四十九、社会主义法律实施一般分为:(1)法的执行又称执法,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法的适用又称司法,司法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3)法的遵守又称守法,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4)法律实施的监督.
五十、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特点: ①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单位;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利,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非法越权;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认真履行法定手续;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五十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基木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五十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十三、法律的溯及力(亦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指新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即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五十四、法律对人效力: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法律;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应该适应我国法律; (4)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者与我国公民、法人发生法律交往关系,也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
五十五、法律解释;由一定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正正义现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按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划分: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按照法律解释方法划分: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按法律解释尺度不同划分: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
五十六、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五十七、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1)它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五十八、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它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
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即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的权利能力,以及特殊权利能力.所谓行为能力根据权利主体的年龄、生理和智力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类.
五十九、法律关系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某种能力或利益,表现为自己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人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权利(绝对权利)和特殊权利(相对权利);(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和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六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所决定,因而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权利与义务是相适应的;②权利和义务是真实的、有物质保障的;③正确行使权利和严格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六十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包括:①物——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②行为——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演讲.③精神财富——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
六十四、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六十五、法律事实:是指凡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六十六、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其中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又分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六十七、守法的含义:①要遵守宪法和法律;②要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军事法规和经济特区的法规;③要遵守一切规章;④要遵守国家和党的有关政策、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
六十八、违法: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 ①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构不成违法;
②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③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④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六十九、法律责任:广义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分类:违反宪法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七十、法律制裁: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特点:1.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活动; 2.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3.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分类:①违宪制裁;③民事制裁;③行政制裁;④刑事制裁
七十一、法律实施的监督:就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七十二、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1)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2)法律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措施和有效环节;(3)法律实施监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法律武器.
七十三、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性的监督;⑤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个关键.

第二章 宪法法律制度
一、宪法: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l)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或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三、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1975、1978年两次修改.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共有17条修正案.
四、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五、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②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民主集中制原则;④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六、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七、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主要表现在: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八、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①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②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④秘密投票的原则;⑤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⑥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九、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因为①历史原因;②民族原因.
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指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4)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十一、特别行政区特殊性:1.享有高度的自制权;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3.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该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十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成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十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性:①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它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③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④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公民资格不可分,与公民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十四、人权: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人权和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二者区别:人权应然成分多,公民权实然成分多;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公民权只有个人权利;人权有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
十五、公民基本权利(简单看):①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②宗教信仰自由;③人身自由权利(广义: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狭义: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④社会经济权利、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⑤特定人的权利;⑥监督权利.
十六、公民的基本义务(简单看):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③依法纳税.
十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①平等性;③广泛性;③现实性;④一致性.
十八、公民应该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简单看):①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②不容许滥用权利;③要自觉履行义务.
十九、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总和。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①民主集中制原则;②社会主义法制原则;③责任制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联系群众原则;⑥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二十、我国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七个组成部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额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宪法规定:有选择权和被选择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副主席、委员由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接受原单位监督,每期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六)民族自制地方的自制机关 它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制地方行使自制权的国家机(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查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二十一、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①政治保障;②法律保障;③组织保障;④群众保障.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种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行政法和行政法规的区别:行政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体总称;行政法规指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不限于行政法规,其他关于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四、行政法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本题注意选择题)
(l)一般行政法: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2)特别行政法: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安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五、行政法律关系特征:(l)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六、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七、行政行为的效力:①确定力;③拘束力;③执行力.
八、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①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行政应急性原则.
九、我国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十、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生在业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准予毕业.
十一、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包括:(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十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原则:①政府依法保障原则;②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③和平进行原则.
十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拘留.l、根据条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2、治安管理处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由做出裁决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十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注意: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十七、诉讼: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诉讼法(又称程序法):调整和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可分为: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十八、诉讼法基本原则:①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④两审终审制;⑤公开审判;⑥回避原则;⑦合议制原则;⑧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⑨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十九、诉讼证据(简单看):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基本特征:①客现性、②关联性、③合法性.
二十、诉讼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的证据主要靠司法人员收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虽然有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关于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P92简单看):
三、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P93简单看);
四、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P93简单看);
五、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组织、管理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国有企业的组织体制:①厂长(经理)负责制;②职工代表大会;③国有企业的党组织。
七、《工业企业法》规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权有:
1)通过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2)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调控;3)依法任免、奖惩厂长,并根据厂长提议,任免、奖惩副厂级领导干部;(4)对企业国有财产实施监督管理;(5)通过财政、审计、物价、劳动工资等部门,对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行为实行监督.
八、《城镇集体企业法》规定:对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九、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②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十、合伙企业:是好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的经营组织。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④由合伙企业的名称;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注意: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其中土地使用权只能由中方提供.
十二、《外资企业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证书:①有损我国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三、《公司法》规定(简单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要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1000万元人民币.
十五、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十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七、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低;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十八、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十九、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罚款;④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有(简单看):①人身与财产安全权;②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知悉权;③选择商品和服务自主权;④公平交易权;⑤损害求偿权;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结社权;⑦获得有关知识权;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⑨对经营者的监督权.
二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解决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税收:按征税对象可分五类:①流转税;②所得税;③财产税;④资源税;⑤特定行为税。
二十三、税法分为:根据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不同把税法分为税收征收法和税收管理法。
二十四、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对销售或进口,国务院规定特价货物实行13%的低税率,对出口商品实行0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增值税应纳税款为销售额的6%。
二十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除了对娱乐行业实行5%—20%幅度比例的税率外, 只设置了3%—5%的两档税率,计税依据为营业额二十六、《外企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得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二十七、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⑾经国务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十八、劳动法是指调整关于劳动关系以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②按劳分配原则;③男女平等原则;④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二十九、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十、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①劳动合同期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十一、无效合同有: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十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惩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十三、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派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十五、劳动保护: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注意: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问、哺乳期问,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的劳动.
三十六、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对于年老、患病、残疾、待业等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保险、职工待业保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农村中的“五保”等社会保险和对于社会成员福利的法律规定。
三十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三十八、环境法:是指调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
三十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四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市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③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以及其他土地.
四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①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以外的土地;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四十二、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水、噪音等的防治.
第五章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基本原则:①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④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三、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公民民事行为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
五、监护: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六、监护的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他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七、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监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以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八、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九、宣告死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注意:1.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十一、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十二、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法人的种类:①企业法人: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②非企业法人: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的法人。
十四、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十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①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十六、民事法律行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十七、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①有效民事行为;②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③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包括两种: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
十八、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①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十九、代理的种类:①委托代理;②法定代理;③指定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①代理期间已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①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在于其权利主体(所有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二十一、财产所有权分为:①国家财产所有权;②集体财产所有权;③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十二、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①原始取得;②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二十三、财产共有权:是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财产权形式,按照《通则》规定,它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二十四、用益物权包括:①土地用益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自然资源用益权;④矿藏开采权;⑤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⑥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⑦相邻权;等等。
我国几种主要的用益权: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③相邻权。(相邻权是所有权中最核心的。)
二十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十六、债的特征:①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②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③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④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十六、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③不当行利之债:④无因管理之债;⑤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十八、债的担保方式:①保证;②定金;③抵押;④留置。
二十九、债的消灭:①因履行而消灭;②因双方协议而消灭;③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三十、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人身权具有与法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②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
三十一、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身份权: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亲权(公民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④继承权.
三十二、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具有以下特点:①是一种无形财产权;②具有双重的内容;③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④具有专有性;⑤具有地域性;具有时间性.
三十三、知识产权共有六种:①著作权;③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发现权;⑤发明权;⑥科技成果权;⑦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
三十四、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了某种作品,依法享有署名、 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可分为:原始的著作权主体和继受的著作权主体。
三十五、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①社会科学方面的论著;②自然科学方面的论著;③文学艺术方面的各种创作;④工程技术作品;⑤计算机软件;⑥编辑、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等。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的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三十六、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胡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保护期为50年.
三十七、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能够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有:①发明人或设计人:②发明的合法继受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能够取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有:①发明;②实用新型;③外现设计.
三十八、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三十九、专利的申请:法律规定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
专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①直接实施;②间接实施.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①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十、商标权的主体:①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①经过注册的商标;②工商企业的信誉.
四十一、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人所享有的权利有:①商标专用权;②商标转让权;③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使用费用的权利.
四十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四十三、继承法:是指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十四、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制度.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①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②养老育幼原则;③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四十五、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有价证券)等.
四十六、继承的方式:①法定继承;②遗嘱继承;③遗赠;④遗赠扶养协议.
四十六、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特点:①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②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无权变更;③被继承人生前没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
四十八、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十九、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成立的形式有: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遗嘱;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遗嘱人立遗嘱后,如果认为原立遗嘱不妥,有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五十、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方可享受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五十一、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十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点:①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五十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十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①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②当事人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⑥合同必须履行原则;⑦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五十五、合同订立方式:①要约;②承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客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十六、合同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数量、质量;③价款或报酬;④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⑤违约责任;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十七、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十八、合同的履行有以下原则:①实际履行原则;②协议补充履行原则;③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履行债务或者部分履行债务.
五十九、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与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①过错责任;②严格责任;③绝对责任.
六十一、违反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全部不履行;②不按照约定履行(包括四种情况:a.在诉讼标的上的部分履行;b.在诉讼标的上的不适当履行;c.在时间上的提前履行;d.迟延履行.)
六十二、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①继续全面履行;②偿付违约金;③赔偿损失.
六十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③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④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等.
六十四、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损害事实的发生;②致害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④侵害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①完全赔偿的原则;②公平合理的原则;③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
六十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简单看):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六十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①一般诉讼时效;②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六十七、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烟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⑤实行计划生育.
六十八、结婚的法定条件: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禁止结婚的疾病.
六十九、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七十、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的原则:①保障离婚自由;②反对轻率离婚.
第六章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通过,并经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刑法的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别相适应原则.
四、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其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五、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之外,其他外国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最低到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六、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指对新刑法颁布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有溯及力,从轻。
七、犯罪:是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特征:①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②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③犯罪是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八、犯罪的构成包括:
①犯罪客体;②犯罪的客现方面;③犯罪主体;④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九、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犯罪必须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行为有两种形式:①作为;②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人有实施某种积级行为的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实施这种义务而未履行;③行为人的不作为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⑤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十一、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二、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单位犯罪具有如下特征:①犯罪主体的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但是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②一般是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③单位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④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的,少数是过失。
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采取“双罚制”.
十三、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上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十四、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法律上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十五、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②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③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④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十六、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十七、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十八、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①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必须是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③必须是—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以下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十九、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①主犯应当从重处罚;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③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十、犯罪种类: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10类,414种罪名,主要内容有:①危害国家安全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罪;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⑤侵犯财产罪;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⑦危害国防利益罪;⑧贪污贿赂罪;⑨读职罪;⑩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十一、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特征:①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②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③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④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二十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十三、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决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十四、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束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十五、主刑的期限:
>管制:期限为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 1年.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超过20年.
>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二十六、缓刑的条件有:①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十七、假释条件:①适用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年以上;③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十八、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到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章 人生观
一、人主观:人们对人生目的和人生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包含内容:①人生目的;②人生价值;③人生态度.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三大特点:①时代性;②阶级性;③相对独立性。
二、世界观:就是人们对整个世界最根本的看法和观点的总和,其中包括自然观、社会历史观和人生现等.
三、人主观与世界观的关系:(1)人生现与世界观紧密相连、密不可分.②世界观包含人生观、决定人生观,是人生观的理论基础,给人生观以一般观点和方法论的指导;③而人生观则是世界观在对持人生问题上的体现,是世界观的有机组成部分.(2)世界观和人生观又有区别.世界观与人生观在研究对象、基本问题和社会作用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不能以世界观代替人生观.
四、人生观在人生中的意义:①人生观决定一个人做人的标准;②人生观是把握人生方向、抉择人生道路的指南;③人生观对于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有重要意义.
五、为人民服务人生观的科学依据(简单看):①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却出上的;②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能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有机统一;③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无产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的客观要求.
六、人生价值:是指人类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需要关系,也就是作为客体的个人对主体即社会和他人需要的满足关系.
六、人的价值和物的价值的区别:人的价值属于伦理学、社会学、人生哲学的范畴;而物的价值属于经济学范畴,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两者主客体对象不同;②两种客体的作用不同;③物只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而人既是价值的主体,又是价值的客体.
八、人生价值的基本特征:①具有创造性;②具有社会性;③具有崇高性.
九、人生的价值在于贡献(简单看):人生价值的本质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是因为:(1)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只有每个成员为它提供财富,社会才能根据这些财富的总和,扣除社会所需部分,然后满足每个人享受的需要.因此贡献是享受的前提;(2)作为公民,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必须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3)人生最崇高的价值,是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十、只有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利益才是对价值进行评价的客观标准.
十一、在价值评价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①坚持责任和贡献统一;②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③坚持物质贡献和精神贡献统一.
十二、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实践过程,要有良好的客观条件,也要有主观不懈地努力,还要找到实现的正确途径.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是进行有意识、有目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
十三、人生目的:是指人为什么活着的观点和主张,是人生的根本愿望和目标.
人生目的的作用:①动力作用;②导向作用;③激励作用.
十四、人生目的的类型:①为个人求权力、求享乐的人生目的;②为个人和全家求温饱的人生目的;③为人民大众求解放谋幸福的人生目的.
十五、人生目的的层次:①第一层次,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②第二层次,先公后私即先人后己的人生目的;③第三层次,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人生目的;④第四层次,自私自利的人生目的.
第八章 理想与信念
一、理想的特征:①理想包含着人们对社会发展前景的构想,具有超前性、预见性;②理想包含着人们对人生目标的愿望和追求,具有时代性、阶级性;③理想包含着人生目标的规律性认识,具有合理性、科学性.
二、判断一种理想是否合理、进步与科学,依据三条客观标准:①看这种理想是不是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是不是合乎历史发展方向;②看这种理想是不是具有实现的可能性;③看这种理想是不是为社会的大多数人谋利益,是不是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人的理想萌发子童年,确立于青年中期.
四、理想的作用:①人生的指路明灯;②人生的精神支柱;③人生的力量源泉;④防腐拒变的思想武器.
理想的内容:①生活理想;②职业理想;③道德理想;④社会理想.这四个方面不是平列的;
社会理想是其中的核心,是最根本的,它规定和制约着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五、社会理想在我国是指: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我们党建立共产本义社会的最高理想.现阶段的社会理想,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六、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为什么必须选择共产主义理想?共产主义理想对人主有什么能动作用?
答:①一个人如果真正想为人类解放和幸福、为社会进步服务,他必然会选择共产主义理想.
②实现共产主义理想需要许多代人的努力奋斗;③“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理想是不行的”;④人在自我塑造中需要追求理想人格.
七、信念;是人们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对某种思想理论、学说和理想所报的坚定不移的观念和真诚信服与坚决执行的态度.(1)信念是认识、情感和意志的融合和统一.(2)信念强调的不是认识的正确性,而是情感的倾向性和意志的坚定性.
八、信念的特征:①稳定性;②多样性;亲合性.
信念的作用:①信念是认识事物的基点;②评判事物的标准;③信念是强大的精神力量.
九、信仰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宗教信仰是非科学信念形式.
无产阶级把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是基于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信仰,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见.
+⑴理想与现实是矛盾的,有区别的:①理想不等同于现实,不是立即可以实现的;②如果理想就是现实,理想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③现实也不等于理想,要是现实就是理想,人们就没有奋斗的目标了.
(2)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存在着内在联系.①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②现实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③理想作为明天的现实,要把它变为直接的现实,需要我们几代人艰苦奋斗.
十一、追求崇高理想需要坚定的信念: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③把理想变为现实的条件.
十二、实现人生理想应做到:①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②要有献身精神;③要有真才实学;④要有学习前人并超越前人的民族气概。
第九章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一、道德: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二、道德的特点:①规范性;②渗透性;③稳定性;④自律性.
三、道德的社会作用:①道德能够促进自己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②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的阶级的政治统治;③道德能够促进或者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④道德能够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特征:①科学性;②群众性;③实践性.
四、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性:①人是要有道德的,因为道德是属于人的精神世界的一个层面;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③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大多数人都能做到的.
五、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整体主义思想;②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③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④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
六、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基本内容是:①追求真理的精神;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③艰苦奋斗的精神;④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
七、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原因在于:①为人民服务思想,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的客现要求;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集中体现。
八、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的必要性:①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先决条件;②为人民服务包含着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的要求.
九、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包含有以下内容:①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矛盾的统一体;②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③重视个人的正当利益.
十、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原因在于:①集体主义是人类社会本质的必然选择;②集体主义是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的;③集体主义是调节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
十一、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因为:①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既能使人民群众的个人正当利益得到保障,个人的价值、荣誉和尊严合理地得以实现,个人物质财富和精神生活不断地得到提高;同时又能使集体中每个成员,都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具有以集体利益为重的凝聚力;②集体主义价值导向,能有效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毒害;③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看重要作用;④个人主义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我们必须反对;⑤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西方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分化”的手段.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十二、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五爱”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一个道德要求层次,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具有基本性和更为普遍性的特点;②具有社会政治性的特点.
十三、把“五爱”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具有重要意义:①“五爱”是我国人民根本道德要求和价值取向,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有价值的道德标准;②“五爱”是我国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品德和素质;③“五爱”为执行具体道德规范创造了条件.因此“五爱”基本要求,有利于全民道德教育,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爱”的主要内容: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十章 道德规范与道德品质
一、社会公德:广义的社会公德是指:反映阶级、民族或社会共同利益的道德.狭义的社会公德:是特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一般指影响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二、社会公德的特点:①基础性;②全民性;③相对稳定性.
三、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①文明礼貌;②助人为乐;③爱护公物;④保护环境;⑤遵纪守法.
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必要性:①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②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③社会公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总之,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必须高扬的基本道德.
五、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从事的某种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活动.职业道德:就是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六、职业道德的特点:①规范性和专业性;②普适性和广泛性;③可操作性与准强制性;④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职业道德的内容与要求:①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②诚实守信(是职业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石);③办事公道(是处理职业内外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④服务群众(是职业道德要求的目标指向的最终归宿);⑤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八、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①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②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貌的重要手段;③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④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
九、爱情: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客现现实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的彼此倾慕、互相爱悦,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持久、纯洁专一的感情.
爱情的基本特征:①平等互爱性;②专一排他性;③强烈持久性;④纯洁严肃性.
十、男女恋爱中的基本道德要求:①恋爱应是以寻找爱情、培养爱情为目的;②恋爱应尊重对方的情感和人格,平等履行道德义务;③恋爱过程中要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方式.
十一、家庭美德主要包括:①尊老爱幼;②男女平等;③夫妻和睦;④勤俭持家;⑤邻里团结.
十二、道德品质:是—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规范在个人身上的体现与凝结,是人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道德倾向和特征。
十三、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主要是:①道德品质是在道德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②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综合体现;③形成了的道德品质对道德行为有指导和支配作用.
总之,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统一整体.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积累和结晶,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客现内容和外在表现.
十四、道德品质与道德原则规范的关系:①道德原则规范对道德品质的形成具有定向和调节作用;②道德品质具有巩固和强化道德原则的功能;③道德品质和道德原则规范相互依存.
十五、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①个人的道德品质同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一样,是历史的和现实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以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②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发展变化,依赖于个人的社会实践;③任何一种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一般来说,都包含有心理上或行为习惯上几种基础本成分的相应发展,如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道德信念、道德习惯等.
十六、社会主义道德品质主要包括;①正直无私;②忠诚守信;③仁爱互助;④勇敢进取;⑤敬业好学;⑥勤劳节俭;⑦谦虚谨慎;⑧遵纪守法;⑨文明礼貌.
十七、培养良好道德品质的方法:1、道德教育的方法;2、道德修养的方法.
道德修养的具体方法有:①学习;②内省;③立志;④实践(这是进行道德品质培养的最根本方法).
第十一章 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
一、人际交往:是指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接触,在心理或行为上产生相互影响的过程.
人际关系: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关系,它是在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关系.
二、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的关系:(1)二者的区别,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的含义不同,并且人际关系一般是从静态角度看的一种状态,人际交往是从动态角度看的一个过程,是指人的行为和活动;(2)二者的联系,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两者联系十分紧密;①两者互相依赖,人际交往是一切人际关系实现的根本前提和基础;②而人际关系又是人际交往的起点和依据;人际关系通过交往表现,又通过交往实现的;③两者又互相影响,人际关系发展和变化是人际交往的结果,人际关系的程度影响和制约着人际交往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交往的内容和性质.
三、人际关系的类型:①血缘关系;②地缘关系;③趣缘关系;④业缘关系.
四、人际关系在人生中的意义:①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人身心健康的需要;②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人生事业成功的需要;③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人生幸福的需要.
良好的人际关系能为一个人事业的成功创造优良的环境,这是因为:①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促进人们共同协作,为完成特定的任务而共同奋斗;②良好人际关系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③人们可以从友好协作的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吸取力量,增强信心,在人生业绩的创造中左右逢源,得心应手.
五、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真诚原则;③友爱原则;④互助原则.
六、怎样培养人际交往的能力:①改善认识模式;②完善性格,增强人际吸引因素;③掌握交往的艺术。
人际吸引因素主要包括:①高尚的品德修养;②良好的心理品质;③智慧和才能.
与人交往的基本方法和技巧:①注意自我形象;②与人交谈;③注意动作行为;④把握对方心境。
七、要获得和发展友谊,要做到:①与人为善,以心换心;②学会宽容,善于原谅;③严于律己,谨慎择友.
八、竞争:是互动的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社会同一领域里与对方展开的竞赛争胜.
竞争的作用:勇敢地参与竞争能拓宽人生业绩,对人生发展有重要意义,这主要因为:①竞争能激发人的积极性,培养人的进取心、锤炼人的坚韧力和发扬人的首创精神;②竞争能增强人的智力,促进注意力集中,使想象力变得丰富、思维敏捷灵活和操作技能提高;③集体间的竞争能增强集体成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集体的凝聚力.
九、怎样在竞争中保持健康的心态?①首先应该对竞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②要对自己有实事求是的评价,努力缩小“理想我”和“现实我”的差距;③在竞争中要能审时度势,扬长避短;④最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人生现,有远大的目标和拼搏精神.
十、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群体为达到共同的目的而联合,为相互利益而协调一致的活动.
合作的作用:①是人类社会得以形成的根基;②是人生力量的源泉;③是事业成功的土壤.
十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竞争和合作构成人生和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两股力量.竞争中有合作,合作中有竞争,竞争与合作是统一的,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竞争层次的客现性决定了无论何种竞争都离不开合作,竞争的基础都在于合作.没有合作的竞争,是孤单的竞争,孤单的竞争是无力量的.合作是为了更好地竞争,合作愈好,力量愈强,自然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竞争与合作是统一的.
十二、竞争与合作中要正确处理以下关系:①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②处理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③处理好主角和配角的关系.
第十二章 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
一、自我修养的主要内容:①思想政治修养;②道德修养;③文化修养;④审美修养;⑤心理修养.
二、素质:现在一般认为,素质是指由先天的遗传条件和后天的经验决定和产生的身心倾向的总称.
三、加强思想政治修养的作用:①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个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基础;②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对个人自身的政治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并决定着人一生的政治发展的前途;③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个人成长的政治保证;④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个人成长的精神动力.
加强思想政治修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①加强理论修养;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修养;③加强政治修养;④培养良好的政治心理品质,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⑤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道德修养:是指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改造己、教育自己,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提高自己道德境界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
五、道德修养的基本特征:①道德修养要解决两个主要矛盾,即社会道德体系及其道德要求与个人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践行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自身受消极道德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低下的道德品质与先进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②道德修养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解剖的活动;③道德修养的内驱力来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需要.
六、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①提高道德认识;②陶冶道德情感;③锻炼道德意志;④加强道德行为训练.
七、怎样加强科学文化修养?①努力学习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各方面的知识,用人类创造的科学文化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②发展智力和能力,构建合理的知识智能结构;③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养,树立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八、美的本质:①美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现和创造的;②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性显现.人的本质力量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创造,人在劳动创造过程中,从自己的创造物中感受到自身的力量,欣赏自身的力量,产生了美感。
九、加强心理修养的必要性: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②发展与他人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③正确地对待环境和客观地认识自己,建立良好的自我形象;④培养多方面的兴趣和爱好;⑤掌握心理调适方法,学会自我调节。
十、自我修养的途径:(1)认真学习,把握自我;(包括①认真读书,求得真知;②虚心求教,勤于积累;③学习榜样,积极进取。(2)勤于实践,塑造自我;(包括①躬行实践,知行统一;②积善成德,磨练成才。)(3)严格要求,完善自我:(包括①常思已过,有则改之;②自觉锻炼,陶冶情操;③坚持“慎独”,纯洁品质。)
十一、人生修养的境界:指一个人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审美等自我修养所达到的实践水平或程度,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对自我生命和社会人生的体验、认识、调整和控制,达到的总体的精神状态和修养程度。
十二、人生的三种境界:从人生哲学角度说:自在、自觉、自由是人生的三种境界。


日期:2005/10/19
编辑:达德教育
来源:www.dade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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