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二)


发布时间:2005/10/19     发布地区:达德教育     信息来源:www.dadeedu.com    

1.1、试述法律的特征。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主要有四方面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又称一般性)的特征。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具有严谨的逻辑构成。(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是国家意志,它必须是由代表国家的机关来直接规定。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就形成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是习惯法。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其主要来源是国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和保障的一种关系。(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个国家法律的实施,从长远和根本上来说,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暴力或国家强制力,而是主要依靠人民的自觉遵守,尤其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应该如此。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强制力。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强制性是国家施加的强制性,道德的强制性是社会施加的强制性,社会组织的强制性是社会组织施加的强制性。
1.2、试述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答: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类:(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2)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其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1.3、试述法律的本质。
答:法律的本质是一个,但是多层次的,具体来说有三个层次,即:(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都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和参与的,当然法律就反映他们的意志,维护他们的利益。不过法律反映和维护的是作为统治阶级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阶级性是法律的一个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当然是有阶级性的法律。(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形式,社会经济关系是法律的内容。法律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从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来讲,法律具有客观性的一面,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人们不能凭主观想象去立法;法律是人们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法律又具有主观性的一面。法律是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一种主观的创造,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和表现。(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有着影响。同一阶级性质,差不多相同的经济关系或物质生活条件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有许多的不同。原因在于对法律发生影响的,除了上述条件外,还包括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等上层建筑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以及包括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1.4、试述法律的作用。
答: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利用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或角度进行分析,即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可以归纳为:第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的作用。第二,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一种作用。第三,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对于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的作用。第四,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预料和估计的作用。第五,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2)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第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它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第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于关系整个社会,不分阶级、阶层、社会组织、集团和个人的事务,都一视同仁,同样有利的那种作用。比如,环境保护法、交通道路法、通讯法、科学技术法等法律所起的作用,可以被认为主要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3)法律的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能截然分开的。统治阶级是通过法律来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其阶级统治的目的;法律没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律的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作用就没法发生,那么统治阶级的统治就不可能维持和存在。
1.5、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高尚的情操,以自己的规范作用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例如,我国宪法和某些法律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等,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把某些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变成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对于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渗透在法律规范中。同时,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严肃执法。
1.6、试分析中外历史上三次“人治”与“法治”的论争。
答:“人治”和“法治”在中外历史上有过三次大的论争:(1)最早是我国的儒法之争;(2)在西方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不同主张;(3)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和“人治”之争,其主要的分歧,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治理国家主要靠什么。人治论者认为,主要靠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和贤人用道德来治理;法治论者主张,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第二,对于人的行为主要靠什么指引。法治论者认为,是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指引;人治论者主张主要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第三,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什么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实行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法治论者主张实行民主制度。
1.7、试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涵义和意义。
答:依法治国方略的涵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在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1.8、试分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答:(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点,改善、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就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4)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文化特征。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支柱。
1.9、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有机结合的国家。(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它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有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1.10、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即:(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把主观需要和客观可能性统一起来,真正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集中人民智慧的法律来。(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地恰当地结合起来。(3)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做出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法律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1.11、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包括三个阶段:(1)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它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询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2)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如下四个步骤: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通过;第四,法律的公布。这一阶段是法律制定的实质阶段。(3)法律的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1.1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
答: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有四个特点,即:(1)法律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以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解决法律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行为。(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规范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履行法定手续。(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按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规范时,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不得干涉和妨碍。
1.13、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个,即:(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掌握全部有关材料,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它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法律是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惟一标准和尺度。(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在适用法律上,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本原则要求做到:对任何公民适用法律规范时都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依法平等地保护,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特权。(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意味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法律适用的专门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而群众路线是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司法工作更要走群众路线。本原则要求,查明案情,要深人群众,调查研究;审理案件,要吸收群众参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证案件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只有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律适用的正义性和严肃性。本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下;发现在法的适用中有错误必须坚决纠正;因法的适用的错误而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1.14、试述法律解释的分类。
答:法律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1)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划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解释,在我国主要有:①立法解释;②司法解释;③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它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说服力。(2)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划分为:①语法解释;②逻辑解释;③系统解释;④历史解释;⑤目的解释。(3)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划分为:①限制解释;②扩充解释;③字面解释。
1.15、试分析法律关系的构成。
答: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16、试分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特征。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所决定:(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与义务是相适应的;(2)权利和义务是真实的、有物质保障的;(3)正确行使权利和严格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
1.17、试分析违法构成及其分类。
答:违法由下列条件构成:(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或罪过。(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犯罪四种行为。
1.18、试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
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此外,政府内部还设立有作为行政内部监督的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4)社会性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个社会团体、组织等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监督的基础性力量。(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是个关键。
2.1、试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必要条件和切实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的。(3)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是完整的现代化。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工人阶级只有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才能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而广大农民只有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才能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4)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与各民主党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协商与合作制度,成为我国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2、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答: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下列主要特点: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宪法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上和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同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物质保障的,从而是有现实性的。(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的主体是同一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结合一起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公民权利实现越有保障,公民义务的履行越有可能;公民越自觉履行义务,则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两者互为因果。

2.3、试述我国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答: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1)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2)不容许滥用权利。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别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3)要自觉履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1、试述行政法的渊源。
答: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种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即在我国具体的法律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改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规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包含有行政法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3.2、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第一,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或效果。(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包括我国在内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3、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的行为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同法律抵触的措施。
4.1、试述劳动合同的解除。
答:《劳动法》规定,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是,《劳动法》还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1、试述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划分,可以分为:(1)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沦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是无效的,而且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担各自的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5.2、试述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
答:
5.3、试述无效合同。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无效,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因下列事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成立起1年之内行使撤销权。5.4、试述我国的结婚制度。答: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结婚法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6.1、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6.2、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及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指对新刑法颁布实施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旧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故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故从轻。对于刑法施行以前发生的,刑法施行以后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按刑法规定作如下处理:(1)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有溯及力。(3)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刑法重,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刑法施行前发生的未决案件。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无论新刑如何规定,均应按原生效判决执行。
6.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答: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4)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见义勇为”,我们国家历来就是提倡和弘扬的一种行为,对于社会上的恶的暴力行为,应该鼓励人们奋起抵抗和反击,法律的这一规定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一致的,法律与道德在此是交融在一起的。
7.1、谈谈人生观与世界观的关系及其理论意义。
答:(1)人生观与世界观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世界观包含人生观、决定人生观,是人生观的理论基础,给人生观以一般观点和方法论的指导;而人生观则是世界观在对待人生问题上的体现,是世界观的有机组成部分。(2)世界观和人生观又有区别。世界观研究的对象是宇宙中自然、社会、人类思维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它要回答的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世界的本质是什么?人生观则要研究人的本质、人生的价值,它要回答的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为什么要活着?怎样生活才有价值?对人生道路上的矛盾持何种态度?它为人们提供关于人生的指导原则。世界观与人生观在研究对象、基本问题和社会作用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不能以世界观代替人生观。世界观与人生观的联系告诉我们: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生观;而一定的人生观总是这样或那样地表现着一定的世界观。同时,人生观发生变化,又往往会反过来影响世界观的变化。人生观能够积极作用于人的世界观,对世界观的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区别又昭示我们,世界观与人生观也存在着某些不一致的情况:世界观是对客观世界的最高概括和总结,它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同人们的现实生活、经济关系相联系。而人生观是人对世界的一部分人生的看法,它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有直接联系。这一区别就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矛盾。所以,我们在考察它们的关系时,应注意到这种既相一致又相矛盾的情况,切不可作简单推论。
7.2、如何看待人生价值在于贡献?
答: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人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1)即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2)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前者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前提,后者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手段和目的,即生存意义和生活目的。这两方面是统一的。但是人生价值的本质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这是因为:第一,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价值创造。第二,作为公民,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人们能够提供的贡献的水平决定人们能够享受的权利的水平。第三,人生最崇高价值,是为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贡献。
.3、试述人生目的的选择与确立。
答:(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生目的问题上,表现出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这种人生自的,对大多数群众来说,是一种崇高的理想境界,而对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来说,是一种可以达到而且有些人已经达到的境界。第二层次,先公后私即先人后己的人生目的。这种人生目的,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很多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达到了先公后私的境界。第三层次,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人生目的。在当今社会,这种人生目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第四层次,自私自利的人生目的。具有这种人生目的的人虽不多,但却存在。(2)人生目的的确立。人生目的的确立,在人的一生中至关重要。每个人要选择和确立的人生目的,必须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建立在同人民的命运、国家的前途相一致的基础上,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人生目的才是正确的。
7.4、你对人生价值的实现的理解。
答: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实践过程,要有良好的客观条件,也要有主观不懈的努力,还要找到实现的正确途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生价值的实现,要受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等条件的制约。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选择正确的人生价值目标,这是人们追求人生价值的精神支柱。其次,自觉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这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这是全国人民共同的伟大实践,这个伟大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努力实现人生价值的广阔舞台。我们只有投身于这个伟大实践,并进行积极的创造性的劳动这才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8.1、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为什么必须选择共产主义理想?共产主义理想对人生有什么能动作用?
答: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必须选择共产主义理想,共产主义理想对人生有巨大的能动作
第一,一个人如果真正想为人类解放和幸福、为社会进步服务,他必然会选择共产主义理想。我们作为创造历史的现代人,继承着人类一代一代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等社会成果,享受着社会发展到现代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人类长期实践活动的产物。我们不应只当继承者、享受者,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我们就应当造福于子孙晚辈,就应当为社会创造新的成果。
第二,实现共产主义理想需要许多代人的努力奋斗。共产主义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理论和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理想,但首先是一种社会的现实运动,是一种实现理想的实际运动。它需要一代人一代人经过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活动才能达到。
第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理想信念去团结全国人民努力实现。有了理想,就有了铁的纪律;有了理想,就有了凝聚力,就能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第四,人在自我塑造中需要追求理想人格。人如果没有理想就会成为没有灵魂的庸人。追求的理想不同,就会成为不同人格的人。共产主义理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不仅是对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而且也包含着理想人格的价值标准。共产主义理想引导人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格方向迈进,也指导着人的自我塑造活动。总之,共产主义理想是人生自我实现活动的指导思想,它使人通向理想的未来,获得真正的人生乐趣和价值。
8.2、试论为什么以及如何确立社会主义信念?
答:作为当代青年,应确立科学信念,自觉信仰科学社会主义。
1)我们提倡确立社会主义信念,因为它是科学。所谓社会主义信念,是指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确理解和真诚信仰。具有社会主义信念的人,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信仰作为行动准则,坚信社会主义必胜,并决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无产阶级把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坚定不移的信念,是基于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信仰,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分析和科学预见。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提出了最终的奋斗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其根本原因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社会主义能够通过改革不断地自我完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社会主义能取得最终胜利,并向更高阶段共产主义发展也就成为历史必然。(2)确立社会主义信念,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在前进中的曲折和困难。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社会主义发展也会出现曲折和反复,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是悲观失望,还是坚定信念?如果一个人在追求革命目标时,不能忍受失败,就永远不可能得到新的真理。一个人目标的追求和信念,不能以暂时的失败来衡量,而要以是不是科学来判断。科学的东西,最终是要胜利的。所以,当社会主义发展遇到暂时困难和曲折时也要坚定必胜的信念。综上所述,确立科学信念,就是确立并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努力实践,社会主义事业就一定会在中国取得最伟大的胜利。
8.3、如何理解实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理想的意义。
答:社会理想在我国指的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我们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理想。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理想,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2)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也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3)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发展的要求。现阶段,我们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实现最高理想的客观要求和必经阶段。对于共产党人和先进分子来说,社会主义的社会理想与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是一致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也就是为党的最高理想而奋斗。
8.4、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青年人应该怎样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青年人应该把理想变为现实,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要靠实实在在的实践。不经过人们的实践和辛勤劳动,任何理想都不能实现。立志献身于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青年,应该:第一,要有艰苦奋斗的精神。第二,要有献身精神。第三,要有真才实学。第四,要有学习前人并超越前人的民族气概。
9.1、试述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内容的主要方面。
答: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内容的主要方面包括:第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整体主义思想。
第二,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第三,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第四,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此外,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还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务实求真、廉洁奉公、艰苦朴素、诚实守信、尊师敬业等等,都一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并实行。
9.2、我们为什么要强调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
答:为了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首先,人是要有道德的,每一个人都应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需要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再次,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大多数人都能做到的。
9.3、谈谈你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解。
答:(1)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集中表现,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因此,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引导人们的道德观念积极向上,就能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2)为人民服务包含着社会主义道德不同层次的要求。为人民服务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高层次要求。为人民服务还有低层次的要求,这就是在与人相处中,要尽量做到替别人着想,力求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使自己行为能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
9.4、试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
答:(1)改革开放以来,从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公有制经济外,也存在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结构变化,必然引起人们观念的变化,更多地反映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取向上,集中地表现为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冲突。个人主义是和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一种道德行为原则。我们要提倡社会主义道德,就要反对个人主义,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2)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既能使人民群众的个人正当利益得到保障,个人的价值、荣誉和尊严也能合理地得以实现,使个人物质财富和精神生活不断地得到提高;同时,又能使集体中每个成员,都关心集体、爱护集体,具有以集体利益为重的凝聚力。集体主义价值导向,能有效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毒害。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对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有着重要作用。
(3)个人主义是私有制经济基础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以及生活的基本态度。个人主义是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思想理论体系。个人主义是一种腐蚀剂,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格格不入,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4)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其目的是要引导人们背离社会主义走向资本主义。个人主义所强调的“个人中心”、“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私有财产制度是永恒的思想,是同我们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共同富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道而驰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也是西方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分化”的手段。因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12.1、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进行自我修养
答:自我修养主要是靠个人自己的努力,修身养性,达到人生的理想境界。现代社会自我修养的主要途径为:
第一,认真学习,把握自我。第二,勤于实践,塑造自我。第三,严格要求,完善自我。进行自我修养也就是一个不断完善自我的过程,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1)常思己过,有则改之;(2)自觉锻炼,陶冶情操;(3)坚持“慎独”,纯洁品质。
12.2、怎样把握自我修养的基本目标?
答: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人生修养的根本目标。1)在“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中,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2)纪律和理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了远大的理想,才会有自觉的纪律,而理想的实现又要靠纪律来保证。离开了自觉的纪律,美好的理想也就等于空想。特别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纪律尤为重要。3)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必然要求遵循共产主义道德。
(4)有文化是提高共产主义信念和道德水准的重要条件。
总而言之,理想、道德、纪律和文化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我们不能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只有把“四有”作为自己的人生修养目标,才能符合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日期:2005/10/19
编辑:达德教育
来源:www.dade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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